[18]参见陈明辉:《依宪行政:理论、规范与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3期。
[19]同注释[18],第172页。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2]虚开发票报销,[3]虚列支出、虚增合同价款[4]是司法案件中法院认定的比较典型的套取行为,这些行为与《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研探索自由保护范围紧密相关,因此有学者指出,即便需要加以规范,但这些行为并非国家公权力作用领域,科研人员是基本权利主体,而不是公权力行使主体,[5]因此入罪量刑本身似乎需要检讨其合宪性,是否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侵犯,违反比例原则。
科研人员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如果其本身还具有管理职务且利用这种职务形成的地位对外插手科研活动,当然就会成为监察对象,但如果属于纯粹科研岗位的项目参与人,则无从成为该对象。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三,《刑法》第93条以公务说为标准界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意义波段,公立高校科研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可能被涵摄到该标准之下。[30] (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行为模式结构 国家监察法》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二元结构,对于享有公权力的主体套取科研经费如何合理划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各自的构成要件如何厘定,尤其是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来明确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这些也需要结合相关情节具体考察。[23]王旭:《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及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如果根据就近原则移送属地监察委,是移送海淀区监察委还是北京市监察委,也存在模糊。即便反对将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入罪的学者,一般也都认为这种套取行为具有某种可责罚性,[8]但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公立高校科研人员并非公务员,不能适用《公务员法》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国也没有针对科研经费保护的专门行政立法来通过行政处罚明确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陈华彬著:《物权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1-120页。
(16)参见胡长清著:《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7页。黄源盛纂辑:《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一),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4年版,第212页。大理院称:本院查民事法例,不动产所有权人于法令限制内,得自由处分其权利,而不动产之买卖既属处分行为之一,则不动产应卖何人,系属所有权人之自由,至第三人欲向买受不动产之买主无故声明异议,实为法所不许。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是在现行法上不动产之所有人,以一不动产出卖,如其卖买业经合法成立,则仅最初之买主取得其不动产之物权。且物权请求权以回复支配力为内容,而债权仅得主张损害赔偿。
判例中提及的无向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得以主张之理中的理,意在指出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张债权,与条理不合。(47)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物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93-96页。(65)大理院正是将此法条援引为现行法上至当解释,将祀产性质认定为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法上之效力。(34)19世纪末日本旧民法起草时期,穗积陈重、富井政章等日本法学家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主要在于物权绝对性与债权相对性这一要素特征的区别。
有趣的是,刘忠祥与大高太郎的买卖契约,是在裕盛东号伙计刘庆贵的介绍下实现的,这意味着裕盛东号很可能对前一交易知情。前项之履行债务,得依提存或抵销之方法为之。(38)大理院4年上字第902号判例称:本院按抵押权为对世权,不问抵押物转入何人之手,有抵押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但在债权法上,则可以有效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其三,物权者,绝对权也,绝对权者,对于一般人请求其不侵害之权利也。⑦参见金可可:《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萨维尼的理论贡献》,《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149页。
物权的绝对性和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支配性和债权的请求性在大理院的判决中得以清晰地展现,大理院在物权变动案件中还引入物权契约债权契约的概念以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这对其后的民事立法和司法有着重要影响。关 键 词:物权/债权/物债区分论/大理院/继受 标题注释: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17年度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研究项目民初大理院民事司法中的法律方法研究(GXRC201719)的研究成果。
五、结语 大理院的司法实践是物权与债权二元区分论在近代中国丰富和发展的重要环节,物权的绝对性和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支配性和债权的请求性在大理院判决中得以清晰地展现,大理院在物权变动中引入物权契约债权契约的概念以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42)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债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351-353页。这在大理院处理重复典卖田宅案件中尤为典型。(乙)物权有追及权,债权无之。(72)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物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784页。[日]濑川信久:《物权债权二分论之意义及其适用范围》,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93页。
(32)余棨昌著:《民法要论·物权》,北平朝阳学院出版部1931年版,第1-4页。陈华彬:《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第8-11页。
(45)有学者将其认为是物权与债权最根本的区别。但现行律毕竟是传统的旧律,为适应时代形势的变化,大理院往往用现代民法学理论进行诠释,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使传统法典规范产生了近代民法之意义。
正如大理院4年上字第849号判例称:所有物之处分为所有权效用之一,所有人当然有此权能,必非无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所可干涉。物权系为直接支配物之权利。
(68)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物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896-897页。(58)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物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4页。当债权之请求权不能满足,即债权的目的不能通过请求权的行使而实现时,法律才赋予债权以攫取力。(23)当物权受侵害时,物权人得对之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追及效力,以回复物权应有之圆满状态。
四、大理院适用物权债权区分论的影响 在尚未有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前,大理院以缓和、渐进的方式,将物权与债权区分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这一历程对《中华民国民法典》正式采纳物权债权区分论和其后的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但大理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法条,而是在法律理由部分明确将物权变动的行为区分为物权法上效力与债权效力,赋予后买方主张债权、请求返还买价的权利,在一物二卖中区分物权与债权。
故非有必要情形,且得各房全体之同意,不能为典卖或其他处分,违者不生权利移转之效力,此现行法上至当之解释,迭经本院判例采行者也。(48)《大清民律草案》第983条的立法理由称:所有权者,依其物之性质及法令所定之限度内,于事实上、法律上管领其物唯一之权利,不能将其内容悉数列记,特设本条以明所有权重要之作用,且以明所有权非无限制之权利也。
(49)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物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116页。尹田著:《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物权是对特定物拥有直接支配管领的权利,并非债权乃特定人间要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81)黄源盛纂辑:《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一),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4年版,第147页。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债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t099页。(35)参见柯凌汉著:《中国债权法总论》,自版1924年,第4页。
参见柯凌汉:《祭产与书田之性质》,《法律评论》1931年第16期,第7页。(70) 大理院采用此种方式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田宅是赖以维生的重要财产,轻易破坏传统法上保持的既有秩序,对于田宅所有人的生活状态将产生重大影响。
(59) 1.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物债区分 在不动产变动中,大理院运用物权债权区分理论,主要体现在重复典卖田宅、无权处分、出卖共有物三种类型的案件中。其中对于物债二编的编纂,解释道:以私法而论,验之社交非无事例,征之条较反失定衡,改进无从,遑谋统一。
(57)上述判决理由开门见山,说明契约关系分为物权与债权,物权契约的意义在于直接发生物权设定变更之效果为目的。(15)参见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2页。
文章发布:2025-04-05 17: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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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想详细列举这些定义,事实上关于计算机科学、哲学、法学等学科内的很多基础概念都没有取得过一致的意见。
索嘎